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1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1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仪器计量校准中心,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当要求符合性判定时,在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时通常有以两种方式:
(1)将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考虑到判定条件中,即缩小用于符合性判断的区间,仪器计量校准单位,以达到消除不确定度影响的目的,但该方法实际上是加严了判定条件,仪器计量校准检测检定,容易增加合格计量器具的误判概率,其具体做法可由式(1)说明。
-MPE+U(y)≤E≤MPE-U(y) (1)
式中:U(y)——具有一定包含概率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E——示值误差;MPE——示值1大允许误差。
(2)按判定条件的1/3~1/10的比例选择测量标准,合肥仪器计量校准,或者说测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或1大允许误差为被检计量器具1大允许误差的1/3~1/10,这时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影响就可忽略,即测量结果受测量标准的影响可不再考虑,其具体原因可通过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和被校准计量器具的不确定度的相互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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